厦门华科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2 09:57 字号:

厦环(集)不罚﹝20241

厦门华科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XYQK5H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德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投产的卫浴及其他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投产的卫浴及其他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核实,你单位在检查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10规定的情形。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上述法律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