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科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集)不罚决﹝2024﹞1号
厦门华科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1XYQK5H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德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投产的卫浴及其他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山美路468号厂房第三层投产的卫浴及其他零部件涂装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核实,你单位在检查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10规定的情形。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