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弘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9 10:23 字号:

                               闽厦环罚〔2024135

 

厦门嘉弘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18076K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35号加州建村家居广场C11-03.05之二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浦岭路与白虎岩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地块(场平与围墙工程)施工现场

法定代表人郑华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2024221,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浦岭路与白虎岩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地块(场平与围墙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履带式挖掘机编号:X-DDE04504)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符合《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42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221日现场检查照片2024221日《调查询问笔录》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