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集)环改﹝2023﹞52号
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C2K41D3K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胜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的年加工1000吨金属五金挂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加工1000吨金属五金挂具项目于2023年1月3日通过我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厦集环审﹝2023﹞001号),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