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集)不罚决〔2024〕5号
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C2K41D3K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胜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82号之三的年加工1000吨金属五金挂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加工1000吨金属五金挂具项目于2023年1月3日通过我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厦集环审﹝2023﹞001号),2023年11月编制验收报告《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金属五金挂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表》。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3.2023年1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12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1000吨金属五金挂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表》一份、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经核实,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12个月,且达标排放,检查发现后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按要求公开验收报告;在完成验收项目前,生产废水作为危废管理转移,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3规定的情形。
2024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环境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