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2 16:07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2422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5486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69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天阳路52-60号

法定代表人:吴高潮

当事人:叶铭利,男,1967620日出生,住厦门思明区七星西路23号1704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2041**,系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你单位钨制品及硬质合金制品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202238日通过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批复(厦集环审﹝2022013号),2023年4月7日开展自主验收。

2024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天阳路52-60号的钨粉、碳化钨粉、钴粉、混合料等硬质合金粉末和硬质合金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4月7日开展钨制品及硬质合金制品改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该项目在生产过程 中会产生氮氧化物,氮氧化物属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因子,你单位未就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排污申请,即无证排污并做出验收通过结论,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叶铭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体信息;

2.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叶铭利的基本信息;

3.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吴高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4.授权委托书份,证明委托事项;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竣工环保验收的说明》,证明叶铭利是你单位改扩建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

6.202411920231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119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六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