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2 16:14 字号:

                         厦环(集)不罚决〔2024〕6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5486Y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69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天阳路52-60号

法定代表人:吴高潮

当事人:叶铭利,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厦门思明区七星西路23号1704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2041**,系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你单位钨制品及硬质合金制品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3月8日通过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批复(厦集环审﹝2022﹞013号),2023年4月7日开展自主验收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天阳路52-60号的钨粉、碳化钨粉、钴粉、混合料等硬质合金粉末和硬质合金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4月7日开展钨制品及硬质合金制品改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该项目在生产过程 中会产生氮氧化物,氮氧化物属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因子,你单位未就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排污申请,即无证排污并做出验收通过结论,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叶铭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

主体信息;

2.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叶铭利的基本信息;

3.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吴高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4.授权委托书四份,证明委托事项;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竣工环保验收的说明》,证明叶铭利是你单位改扩建项目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

6.2024年1月19日和2023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2024年1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六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本扩建项目近一年来,氨分解炉排放的废气经第三方检测各项指标均未超标,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氮氧化物也未超标;2、环评和专家意见均未提及会产生氮氧化物,故无从得知3、立即联系环评编制单位进行环评的修改,将氮氧化物作为污染因子纳入环评并重新报批、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恳请贵局对于此次检查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指出氮氧化物产生于本次扩建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氨分解炉),且氮氧化物未超标,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情形;环评和专家意见均未提及会产生氮氧化物,主观过错存疑;你单位承诺立即联系环评编制单位进行环评修改,将氮氧化物作为污染因子纳入环评并重新报批、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符合及时改正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2024年4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法环境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存疑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及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铭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