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扬威运动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01 16:00 字号:

                                                                                闽厦(集)环改﹝2024﹞63号

  厦门扬威运动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91321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英瑶路500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英瑶路500-506号

  法定代表人:廖扬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计划,2024年7月16日,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英瑶路500-506号的碳纤维运动器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有机废气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8月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交叉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我局办理,随案移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日下午,对你单位委托人张胜萌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对上级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你单位对检测程序及检测结果均无异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6471142)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密闭空间外监测点WC#二甲苯浓度最大值0.805mg/m3,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3—2018)表3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封闭设施外(二甲苯0.4mg/m3)标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8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3.2024年8月8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4.2024年7月16日和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2024年8月8日《现场勘察图》一份、8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3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7月29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6471142)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法律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措施。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在收到决定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