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13 14:48 字号:

                                                                        闽厦环罚﹝2024﹞298号

  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FDMG2X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南路1168号1203室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玉

  根据省“第四方”在线监测帮扶计划,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所负责运维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大道399号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2024年4月27日你单位在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报备“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9:30分-4月20日11:30分期间A4非甲烷总烃数据异常,设备运维校准导致数据异常,现已恢复正常”。经核查,你单位2024年4月20日并未进行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实际上造成数据异常的原因为工况故障。你单位未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4.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委托事项;

  5.2024年8月19日,我局查询天眼查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业;

  6.2024年8月19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

  7.2024年8月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8月2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2024年8月19日,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2024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6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实施了未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等裁量规则、裁量基准 。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3375.00)并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