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隆兴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25 10:04 字号:

                                                                                     闽厦环罚﹝2024﹞302号

  厦门市隆兴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94843032W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瑶山路10号之六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瑶山路10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徐小金

  根据“清水蓝天”交叉检查交办,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瑶山路10号之六主要从事汽车脚垫的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注塑、造粒区均未见有集气及处理设施,注塑车间窗户开启、造料车间排气扇开启,厂房大门与注塑车间相连无隔断,检查时大门敞开,正在装卸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5.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6.2024年8月13日,我局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7.2024年8月13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8.2024年8月1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图一份、2024年8月1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2024年9月9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11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7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根据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中“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等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零柒拾壹元整(¥27071.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