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01号
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22964C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路468号(厂房)四、五层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路468号厂房(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盛
当事人:陈建盛,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东城村西谢南6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1748**,系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你单位服装印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批复(厦集环审[2018]068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验收批复。《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7月25日获得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批复(厦集环审[2022]086号)。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九天湖路468号厂房(2-5层)的服装印花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1月6日通过改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发现只有5楼激光切割车间废气通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5楼手工印花车间、3楼打样印花车间、4楼半自动丝印车间生产废气只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未通过水喷淋;2楼的调浆间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与《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不一致,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陈建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2.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4.2024年7月10日和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5.2024年6月28日和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6.2024年6月28日,我局查询天眼查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业;
7.2024年6月28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8.2024年6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6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5日和2024年8月14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弘达山工贸有限公司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和《服装印花年加工领标500万个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9.2024年8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证明》,证明陈建盛是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违法事实: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且验收通过的,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当事人陈建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中“违法事实: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且验收通过的,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主观过错程度”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
2024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57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系服装类制造行业,在印花过程中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不溶于水,禁止使用“水喷淋”处理工艺,否则不仅无法有效处理非甲烷总烃,反而会导致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造成大气环境污染;2.“2楼的调浆间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但法律明文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3.本案并不属于法定弄虚作假之情形;4.确认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前提要件,而本案中申辩人主观上并不具有违法之故意。
经审查,我局认为: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生产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并非只有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可通过水喷淋处理;2.环评要求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当事人如未配套,验收时应如实说明,而不是弄虚作假说成有配套;3.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环办执法[2022] 25号)文件具体列举了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关键内容缺失、验收结论错误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等四大类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环评要求配套属于关键信息,当事人验收时将未配套说成有配套应属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4.当事人认为“确认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前提要件”属理解错误,行政处罚并不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要件。不予行政处罚需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并非主观故意。综上,你单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建盛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贰元整(¥228572.00);
对你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陈建盛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伍拾柒元整(¥55357.00)。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方法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