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欣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03 09:42 字号:

                                                                                      厦环(集)不罚决〔2024〕12号

  厦门路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QT701F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二路17号106室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杜艺喜  

  因专项检查,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5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西路69号开工建设水泥砂浆搅拌生产项目,尚未生产(动力配电柜电表显示用电总量为191千瓦),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你单位,你单位已拆除搅拌生产设施及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4.2024年8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5.2024年8月1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2024年8月15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拆除搅拌生产设施及设备,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2“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主动关闭项目或恢复原状的,并积极补办手续”的适用条件。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4﹞68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