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03 09:44 字号:

                                                                                                                     厦环(集)不罚决〔2024〕13号

  厦门新凯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8898J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大道 399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大道 399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振  

  根据专项检查,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大道399号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A4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非甲烷总烃)2024年4月20日10时非甲烷总烃的实测小时平均值为42.79mg/m3,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规定的4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4.2024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5.2024年8月19日,我局调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并截图,证明你单位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

  6.2024年8月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2024年8月19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且11时小时平均值未超标,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6“大气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适用条件。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集)不罚告﹝2024﹞69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