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水聚缘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5﹞2号
厦门水聚缘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3TDJU5T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西路69-22号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西路69-22号
法定代表人:詹美丽
当事人:詹美丽,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杨家村16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1600**,系厦门水聚缘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5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西路69-22号投产建筑渣土回收再利用生产项目,至我局进行现场检查之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4.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委托事项;
5.2024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证明》,证明詹美丽是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2024年10月24日,我局查询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并截图两份,证明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美丽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
7.2024年10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10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2024年11月4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詹美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73号),告知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美丽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美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接受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及引导,及时改正,立即组织整改,补办相关手续。鉴于我单位为初次违法,日常运营过程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产生的“三废”污染物可得到妥善处置,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望贵局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是对“不予行政处罚”释译;你单位2022年5月建设项目建成并投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中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明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3“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初次出现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且污染物达标排放,但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未超过12个月,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检查发现后15天内完成验收并按要求公开验收报告”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等级3”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中“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违法行为改正时间”因调查条件限制,无法查清,基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该裁量因素适用最低等级裁量等级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美丽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整(¥267000.00);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美丽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和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詹美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