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恩(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17 16:25 字号:

                                                                                              闽厦环罚﹝2025﹞9号

  莫恩(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3N6X90M

  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坪路19号301室之二

  违法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坪路19号301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葛盼兴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9月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坪路19号301室之二投产丝印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正在作业,车间内的窗户大部分敞开;调油墨间门窗未密闭,使用原料大世界油墨未盖,油性,异味明显,油墨间和生产车间无隔离,车间内未见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整个区域异味明显。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

  2.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4.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

  5.2024年12月10日,我局通过福建省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查询并截图一份,证明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一次;

  6.2024年12月18日,你单位提供油墨的《物质安全数据表》一份,证明你单位油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7.2024年12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12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一组、2024年12月18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集)环罚告﹝2024﹞7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案件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等级3”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中“违法事实: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且未采取密闭等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非建设项目、登记表项目,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