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03 15:43 字号: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2023年10月-12月我局办结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案件名称

  基本情况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磋商及赔偿情况

韦德(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

  2023年5月16日,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韦德(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车用装饰球类、运动球类生产项目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AT220720E-LYJ01-46)显示该单位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DA00101#的非甲烷总烃平均值为69mg/m³、甲苯平均值为17.5mg/m³,均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其他行业-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60mg/m³)、甲苯(5mg/m³)的标准。

  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件废气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547元,专家咨询费1500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3047元。

  集美区生态环境局与韦德(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韦德(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547元,专家评估费1500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厦门市集美区精诚精涂运动器材加工厂超标排放污染物

  2023年5月11日,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厦门市集美区精诚精涂运动器材加工厂的自行车车架及配件生产项目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TBJB23050270AQ6-08)显示该单位色漆车间外D#的非甲烷总烃平均值为26.4mg/m³,面漆车间外C#的甲苯平均值为1.60mg/m³、二甲苯平均值为3.17mg/m³,均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3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封闭设施外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4.0mg/m³)、甲苯(0.8mg/m³)、二甲苯(0.4mg/m³)的标准。

  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件废气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343元,专家咨询费1500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843元。

  集美区生态环境局与厦门市集美区精诚精涂运动器材加工厂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厦门市集美区精诚精涂运动器材加工厂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343元,专家评估费1500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厦门晶本工贸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

  2023年8月3日,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厦门晶本工贸有限公司电铸镍槽槽液、倾倒的生产废水及化粪池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80301J01、HC2023080302J01)显示该公司现场倾倒的重铬酸钾钝化废液主要污染物浓度为:pH4.7、六价铬10159 mg/L、总铬1.05×104 mg/L、总镍5.14 mg/L;《检测报告》(HC2023080302J01)表明化粪池内废液主要污染物浓度为:pH5.8、总磷2.96 mg/L、六价铬43.6 mg/L、总铬67.5 mg/L、总镍44.2 mg/L。根据该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其废水排放浓度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六价铬0.5 mg/L、总铬1.5mg/L、总镍1.0mg/L。该公司正在倾倒的重铬酸钾钝化废液中六价铬浓度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0318倍、总铬浓度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7000倍、总镍浓度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5.14倍;该公司化粪池内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87.2倍、总铬浓度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5倍、总镍浓度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4.2倍。

  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件非法排放或倾倒废水等排放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608元,专家咨询费3000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8608元。

  集美区生态环境局与厦门晶本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厦门晶本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5608元,专家评估费3000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