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月-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31 16:05 字号: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2024年01月-12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办结7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案件名称

基本情况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磋商及赔偿情况

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8月4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总排放口(DW002)和含铬废水排放口(DW004)正在排放废水,经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总排放口(DW002)和含铬废水排放口(DW004)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总排口(DW002)废水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359118105R1a)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81402J01)显示,该单位总排口(DW002)废水中总铝两次检测分别为4.84mg/L和7.36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总铝:3.0mg/L)。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件中非法排放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6250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3000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9250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受集美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先锋(厦门)电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6250元,专家评估费3000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福建鼎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12月1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建鼎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359118123)显示,烘干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高值110mg/m³,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生产工艺废气中无机气态污染物、颗料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30mg/m³)的标准。因此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颗粒物。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件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9427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3000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2427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受集美区人民政府委托与福建鼎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福建鼎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9427元,专家评估费3000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张云飞等倾倒油水混合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年6月3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组织对后溪工业组团进行排查,并通过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视频图像研判,锁定张云飞驾驶清洗吸污车(闽DJ5861)将车上罐体内10.64吨油水混合物通过路面雨水篦倾倒,导致拐仔溪、后溪受到污染。2024年6月11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历思司鉴所〔2024〕环鉴字第38号),鉴定意见载明:厦门市政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油罐区3个柴油罐中的内容物均具有石油溶剂危险特性。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件中非法排放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72618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3000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75618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受集美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张云飞、董智恒、厦门市政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张云飞、董智恒、厦门市政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72618元,专家评估费3000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厦门扬威运动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计划,2024年7月16日,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扬威运动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有机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6471142)显示,该单位密闭空间外监测点WC#二甲苯浓度最大值0.805mg/m³,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3—2018)表3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封闭设施外(二甲苯0.4mg/m³)标准。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件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0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1125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335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受集美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厦门扬威运动器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厦门扬威运动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0元,专家评估费1125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计划,2024年7月19日,厦门市湖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518009146)显示,单位有机废气排气筒二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26.7mg/m³、排放速率平均值1.2kg/h,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3—2018)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工业涂装工序规定(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mg/m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 m)0.5kg/h)的标准。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件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862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1125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987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受集美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862元,专家评估费1125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厦门市隆兴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排放废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根据省“清水蓝天”交叉检查交办,2024年8月13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隆兴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厦门市集美区瑶山路10号之六的汽车脚垫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8月在现址投产以来,注塑、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造成大气污染。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件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42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1125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867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受集美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厦门市隆兴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厦门市隆兴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42元,专家评估费1125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

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根据领导包案有关安排,2024年10月8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对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宏测(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时为正常工况。《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4100801J01)显示:该单位DA004涂装废气排气筒出口的二甲苯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4.4mg/m³、排放速率平均值为1.5kg/h,超过《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3—2018)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中工业涂装工序规定(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mg/m³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15 m)0.5kg/h)的标准,其中二甲苯超标1.03倍,排放速率超标2倍。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二甲苯。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聘请三位专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件存在违法排放事实,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责任,但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不明确,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中《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数额。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731元,加上3位专家咨询费1125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856元。

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与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厦门民兴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731元,专家评估费1125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