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德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4〕3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4〕3号
厦门星德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015315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西三路288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瑞峰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西三路288号,主要从事宝马汽车品牌的销售、清洁美容、维修保养等服务(含喷漆)。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经查,你单位是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每半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你单位2023年下半年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开展了自行监测并提供了检测报告,但水污染物中的总磷因子未监测。2024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2024年7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2024年7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502036930015315001U),证明你单位是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应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进行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