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星德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10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4﹞210号
厦门星德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015315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西三路288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瑞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西三路288号,主要从事宝马汽车品牌的销售、清洁美容、维修保养等服务(含喷漆)。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经查,你单位是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应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每半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你单位2023年下半年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开展了自行监测并提供了检测报告,但水污染物中的总磷因子未监测。2024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2024年7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2024年7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502036930015315001U),证明你单位是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应对所排放的废水和无组织废气进行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思)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序号12”个性裁量基准,对本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