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普医疗设备(厦门)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8-13 17:19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4﹞1号

声普医疗设备(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86040H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76号瑞华高科技电子工业园厂房5楼

法定代表人:郭新菊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76号瑞华高科技电子工业园厂房5楼,主要从事专业医疗器械配件的装配生产。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的过程;

  2、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制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单位受托人共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登记管理信息截屏及2024年7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4、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5、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4日下午(检查当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相关信息,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序号7所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思)不罚告字﹝2024﹞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