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岑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8-01 09:55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4〕5号

厦门岑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282050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何厝下何664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城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352号,主要从事汽车租赁与保养(不含维修与洗车)。 2024年07月30日,根据“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检查发现你单位4个使用过的4L空机油桶、1个使用的1L的空机油桶和6个汽车机油滤清器堆放于维修车间及厂区周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上述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041-49。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的过程及你单位4个使用过的4L空机油桶、1个使用的1L的空机油桶和6个汽车机油滤清器堆放于维修车间及厂区周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制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生产场所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4个使用过的4L空机油桶、1个使用的1L的空机油桶和6个汽车机油滤清器堆放于维修车间及厂区周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或者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