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岑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9-13 09:32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思)不罚决字﹝2024﹞2号

厦门岑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282050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何厝下何664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城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黄厝茂后352号,主要从事汽车租赁与保养(不含维修与洗车)。 2024年07月30日,根据“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检查发现你单位4个使用过的4L空机油桶、1个使用的1L的空机油桶和6个汽车机油滤清器堆放于维修车间及厂区周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上述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041-49。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的过程及你单位4个使用过的4L空机油桶、1个使用的1L的空机油桶和6个汽车机油滤清器堆放于维修车间及厂区周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制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生产场所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4个使用过的4L空机油桶、1个使用的1L的空机油桶和6个汽车机油滤清器堆放于维修车间及厂区周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违法事实;

  6.2024年8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承诺书,证明你单位承诺不再在公司现址从事产生危险废物的汽车维修项目事项并已将使用过废机油桶、废汽车机油滤清器等危险废物委托给福建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事实;

  7.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将使用过废机油桶、废汽车机油滤清器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并委托给福建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事实;

  8.2024年8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单位已将危险废物委托给福建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并完成转运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1日将使用过废机油桶、废汽车机油滤清器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并委托给福建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以上情形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中第10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临时贮存危险废物(除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数量在0.2吨以内,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送达《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思)不罚告字﹝2024﹞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