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众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9-23 16:25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思)环改〔2024〕6号

 

漳州众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1WUR523

注册地址: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41号31幢108室

施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云顶南路恒兴云顶酒店项目内部道路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厦门市思明区云顶南路恒兴云顶酒店项目内部道路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台型号为KOBELCO神钢200LC挖掘设备(环保编号:X-DDD03139)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其排气口正在排放黑烟可视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一台型号为KOBELCO神钢200LC挖掘设备(环保编号:X-DDD03139)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其排气口正在排放黑烟可视污染物的事实。

2、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6、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机械施工承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为KOBELCO神钢200LC挖掘设备(环保编号:X-DDD03139)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

7、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一台型号为KOBELCO神钢200LC挖掘设备(环保编号:X-DDD03139)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其排气口正在排放黑烟可视污染物的事实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在厦门市思明区云顶南路恒兴云顶酒店项目内部道路工程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排气口有明显的可视污染物(黑烟)冒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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