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豪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13号

发布日期:2024-12-12 15:51 字号: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闽厦环罚〔2024〕313

福建豪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溢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6E807T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87号1005室之一

施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地铁3号线沙坡尾站工程项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地铁3号线沙坡尾站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地铁3号线沙坡尾站工程项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成槽机设备排气管正在排放可视污染物(黑烟)。我局委托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设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9月23日我局收到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BFL2024090150),检测结果显示该设备的排气烟度为1.0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类限值(<0.8m-1)。因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地铁3号线沙坡尾站工程项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成槽机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排放(黑烟)可视污染物的事实。

2、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所在位置和周边环境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4年9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6、2024年9月6日长沙邦菲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BFL2024090150)证明2024年9月3日我局对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地铁3号线沙坡尾站工程项目成槽机设备实施执法检测的检测结果超标。

7、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是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地铁3号线沙坡尾站工程项目承包方。

8、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是这台成槽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1115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思)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

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