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17 17:02 字号: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厦府﹝2019﹞396号,简称《通告》),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及燃用设施监督管理。

一、《通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禁燃区的范围及要求。禁燃区范围是: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的管理要求是: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第二部分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以下四种: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三部分监管职责划分。各相关市直部门依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法律规定的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部分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划定理由

1.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必要通过划定禁燃区进一步强化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管理,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2.根据2018年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统计分析,思明区和湖里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较高,有必要在思明区和湖里区实施严格的高污染燃料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炉灶使用禁用燃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禁用燃料的设施,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要求

  将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㈠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㈢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㈣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监管职责划分

  (一)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二)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