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13 16:55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11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113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13-2021119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众辰瑞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

 

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01号二层东侧

厦门众辰瑞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达环保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01号二层东侧,生产规模年加工生产电视支架60万个。

 

、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 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等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申报内容进行生产,禁止擅自新增喷漆、表面处理等污染生产工序。落实抛光、喷砂、手工打磨工序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收集处理设施,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二)生活污水纳入园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加工车间门窗、墙体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机加工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避免高噪声设备靠近厂界;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应对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以保证高噪声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2

达祺吸塑生产加工项目

 

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691号5号厂房3层

厦门达祺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达环保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691号5号厂房3层,生产规模为年产APET材质包装盒100万个。

 

、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3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等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通告》(厦环控〔2018〕26号)的有关要求,落实吸塑成型、打样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