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8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1年8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8月26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传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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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88-1号1-2层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88-1号1-2层 |
厦门禾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
深圳市纪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选址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88-1号1-2层,生产规模为年印刷彩盒200万个、彩卡200万张、说明书200万张、宣传册10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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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3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和所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执行。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产节水措施,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纳入厂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的外排水应纳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通告》(厦环控〔2018〕6号)的有关要求,落实印刷、糊盒、过油烘干、印刷版清洗、设备清洗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含有机溶剂废弃物、废油墨空桶、洗车水空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
2 |
碳纤维自行车轮圈生产加工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305号402室 |
厦门方远乐骑工贸有限公司 |
福建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305号402室,生产规模为年生产碳纤维自行车轮圈3万个,组装自行车轮6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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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表2、表3中有关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经园区配套建设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通告》(厦环控〔2018〕26号)的有关要求,落实热成型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者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落实钻孔工序的密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运营期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废活性炭、含润滑油空桶、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使用R404A作为制冷剂,冷库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防突发性燃爆、泄漏事故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