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9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9-30 17:05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1年9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93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30日-2021年1011(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传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3000吨氨纶项目

厦门市同安城东工业区思同路199号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三期工程东侧

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厦门市同安城东工业区思同路199号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三期工程东侧,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原《厦门力隆氨纶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细旦氨纶纤维项目(五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9月27日获得我局批复(厦环同批〔2016〕232号),因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变更后扩建内容为新建一条13000吨/年连续聚合生产线、20条高速纺丝生产线、3个PTMG储罐、1个DMAC储罐、1台20.5t/h燃天然气导热油炉(备用)及相关配套设施。扩建生产规模为年增产差别化氨纶纤维13000吨。扩建后全厂总生产规模为年产氨纶纤维28500吨。

、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相关标准。经处理达标后需外排的废水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较严的排放限值。

项目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TVOC、H2S、NH3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导则》(HJ2.2-2018)附录D;特征污染物DMAC(二甲基乙酰胺)目前在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质量标准,本次评价参考现有项目环评中的取值标准,即DMAC的日均值为0.21mg/m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组织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2中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相关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该标准中表3中非甲烷总烃相关监控浓度限值;备用燃气导热油炉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4中“35t/h以下锅炉”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五)项目所在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标准。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书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雨、污水收集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纳入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生产废水部分回用于产区绿化和喷淋塔用水,经处理达标后需外排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同安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口应按规范化要求建设。

(二)按申报内容建设,拟建的1台20.5t/h的燃天然气导热油炉仅在停电情况下使用,仅作为现有项目配套备用导热油炉。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落实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污水处理站等的密闭措施,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结合生产线配套废气的高效收集设施,DMAC储罐、溶剂回收精制、纺丝、卷绕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应收集后通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处理。提高废气收集率,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渗、防腐处理。聚合与溶剂精制蒸馏过程产生的残夜废渣、化学品空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严格落实溶剂回收系统、污水处理站、固废暂存间等场所的地面及有关构筑物、管道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严防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强化防渗等隐蔽工程监管,防渗设施应纳入环保验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与管理。

(六)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处理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排放和泄露,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检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露、废气事故排放、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修订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应急配备,杜绝各种突发性事故引发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