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4年9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4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10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2-7892759
传 真:0592-7220049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鑫辉橡胶生产加工迁扩建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80号1-2层东侧 |
厦门鑫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厦门昕诺恒环境事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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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80号1-2层东侧,迁扩建后年生产加工硅橡胶制品7吨、橡胶制品16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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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中的排放限值。 (二)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的排放限值,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的排放限值;二硫化碳、硫化氢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中的排放限值;苯系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的排放标准。 (三)根据《厦门市环境声功能区划》(2022年),本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报告表测算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活污水纳入园区配套的三级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按申报内容进行建设,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大气〔2022〕15号)相关要求,落实开炼、预成型、硫化、浸胶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或工段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配套高效的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高效的废气治理设施净化处理后有组织高空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更换活性炭,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排放口高度和排放筒设置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原料空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事故防范措施,严格防范危险品泄漏、火灾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