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联特(厦门)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05 17:02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闽厦环罚﹝2019﹞632

格联特(厦门)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YLNNU0J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龙山寺中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OH SEUNG WOO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龙山寺中路9-19号,主要从事五金家具生产加工项目,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9月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9月5日制作)、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019年9月5日拍摄)、投资额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22日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19﹞1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1、公司在租赁的时候不知道不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由于中美贸易战,公司订单量不足,货款交付时间长,税收高;3、公司投资成本高,资金出现严重短缺,望给予从轻处理。我局经研究:你单位五金家具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述申辩内容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