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0﹞8号
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728275418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南山村南山5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安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南山村南山501号,主要从事熟石灰生产加工项目,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成品车间分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成品车间分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2、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19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6、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成品车间分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19﹞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17项标准(17-1)“当事人属于初犯,告知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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