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罚改﹝2019﹞193号
厦门市锦添辉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79132Y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55号102之一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55号102之一,主要从事LED灯具散热器、汽车配件生产项目,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产生的脱模剂包装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LED灯具散热器、汽车配件生产项目产生的脱模剂包装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LED灯具散热器、汽车配件生产项目产生的脱模剂包装桶(危险废物类别:HW49)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7、 2019 年 12月 26 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批复(厦环(同)审[2018]100号),证明你单位LED灯具散热器、汽车配件生产项目有相关的环保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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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值班电话: 86-592-5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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