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富翔机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0﹞6号
厦门康富翔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31383R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28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瑜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288-3号,主要从事金属模具生产加工项目,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部分切削液(危险废物类别:HW0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切削液流到自然水沟。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金属模具生产加工项目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部分切削液(危险废物类别:HW0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切削液流到自然水沟的事实;
2、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3、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金属模具生产加工项目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部分切削液(危险废物类别:HW09),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切削液流到自然水沟的事实;
4、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0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