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博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0-09 11:11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0﹞80号

厦门万博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241DNXE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新民大道666号C栋3楼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建锋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新民大道666号C栋3楼303单元,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的事实;

  2、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0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0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0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