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诺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7 15:16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闽厦环罚﹝20216

厦门市诺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85034A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20号二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何志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20号二楼、五楼,主要从事电阻应变计及称重传感器生产加工项目的生产,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增的原材料合成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的事实;

2、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新增的原材料合成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的事实    

6、2020年12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原材料合成项目投资额为12777.8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25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0﹞107),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伍佰柒拾伍元,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原材料合成项目属于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之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5%以上5%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伍元(即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四点五)。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