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勤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06 09:23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闽厦环罚﹝2021254

厦门勤鑫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10193F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思同路1-5号(C厂房4层)

法定代表人:林淑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思同路1-5号(C厂房4层),主要从事印刷生产加工项目,20218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窗户敞开,致使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你单位经理配合检查。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的事实;

22021年8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1年8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印刷车间窗户敞开,致使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8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1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之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13-1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生产单元或工序车间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生产作业时的门、窗等处于与外界相通或敞开(无强排设施)状态,致使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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