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茂翔印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7 16:29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179

厦门金茂翔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89760XL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思明园18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火娣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思明园181号101室,主要从事包装材料印刷加工项目的生产,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项目新增1台印刷机生产设备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你单位厂长配合检查。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的事实;

2、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4、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6、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包装材料印刷加工项目新增的印刷机生产设备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的事实;      

7、2021年8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购销协议》,证明你单位包装材料印刷加工项目新增的印刷机生产设备总投资额为陆拾叁万伍仟元整(635000元);

8、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关于金茂翔包装材料印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同环审﹝2021﹞137号)》,证明你单位包装材料印刷加工项目原有2台印刷机生产设备已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新增印刷机生产设备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