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0 15:04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4124

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0724M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碧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同安区洪塘镇碧云中路8号,主要从事石材加工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东南地块有一处采石坑,你单位生产时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及建筑废土等一般工业固废堆放在采石坑四周,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证明你单位生产时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及建筑废土等一般工业固废堆放在采石坑四周,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时产生的石材边角料及建筑废土等一般工业固废堆放在采石坑四周,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2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币壹拾肆伍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序号15”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