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固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4﹞126号
厦门固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3G3BD7K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月龙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月龙路380号,主要从事建筑废土破碎分拣项目。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建筑废土破碎分拣项目,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12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你单位擅自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建筑废土破碎分拣项目,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