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宁鹭旺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4﹞246号
厦门宁鹭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CCU8JX61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70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闽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70号1楼,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加工。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存放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使用一般编织袋盛装,未使用密封包装袋,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标准。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4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2、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4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一是4月20日公司完成整改;二是公司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三是按法律规定,对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非故意,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裁量因子“主观过错程度”由“故意”修改为“过失”,系数修改为“1”,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改为“1 吨以下”,系数改为“1”,重新对本案的处罚金额进行裁量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序号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