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能财(厦门市同安区能财再生资源回收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局

吴能财(厦门市同安区能财再生资源回收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23 10:16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315

吴能财(厦门市同安区能财再生资源回收站):

身份证号码:350212********00**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梅山路388-10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回收站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梅山路388-108号,主要从事餐厨废油回收。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清水蓝天”检查组到你回收站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回收站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回收站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6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7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回收站实施执法检查你回收站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事实;

2、2024628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628你回收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节选,证明当事人应该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局于2024820日向你回收站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52号),告知你回收站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并告知你回收站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回收站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四十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回收站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无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回收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