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紫阳兴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1号
厦门紫阳兴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24644G
注册地址(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9号第一、二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烈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后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9号第一、二层南侧(厦门紫阳兴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纸制品(含印刷)加工项目。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你单位厂长全程配合。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CTBJB24070236QQ6-08)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平均值为53.4mg/m³,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印刷生产企业: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³。因此,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超出《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检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厂长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的事实;
2、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8月2日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CTBJB24070236QQ6-08),证明2024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测的检测结果超标(废气总排口);
4、2024年7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超出《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并告知你单位检测结果的事实;
6、《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超标排污类-序号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鉴于你单位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环规﹝2024﹞3号)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四款(对符合规定的减轻处罚,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20%)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