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灿鞋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4﹞318号
厦门卓灿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1FNYB4G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岭二路19号4#厂房四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余方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岭二路19号4#厂房四层东侧,主要从事鞋材生产加工。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热压成型及PU泡棉工序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电源开关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止状态。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7月1日和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电源开关未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7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