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13号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XTB8P4P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双富路2-6号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国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位于厦门市同安双富路2-6号1号楼三楼。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上调阅数据,发现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2024年6月14日16:50-2024年6月15日16:55时段平台上的COD监控数据为恒值129.5mg/L,但该时段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有间歇性流量数据。经查,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间歇性排放废水,2024年6月14日16时许,该公司总排口废水COD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采集废水样进行检测,2024年6月15日15时许运维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故障,仪器恢复正常检测并上传数据,导致2024年6月14日16:50-2024年6月15日16:55时段平台数据恒值。你单位作为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方,负责平台异常数据的报备,未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标记该时段数据异常原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及2024年9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厦门新技术集成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标记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异常情况的事实;
2、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9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通报批评;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通报批评;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