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康腾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24 11:01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15

当事人名称:厦门康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开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1159919X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美街道南山村日月山(原建福兴石子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411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美街道南山村日月山(原建福兴石子厂),主要从事建筑垃圾中转、处置等生产。经查,你单位现场堆放有建筑废土,并安装有1套建筑垃圾破碎设备、1套洗砂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洗砂、破碎工艺未作业,破碎设备粗筛、细筛出料口下方均有成品碎石料,洗砂工序配套的3台捞砂机出料口下方有成品砂堆(面积约200平方米、高约4米)。根据《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厦环评〔2024〕7号),你单位含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水洗工艺(洗砂)建设项目属于该名录“三十八、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9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类别中“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不含仅分拣、破碎、振筛、或打包的)”,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类别为报告表。 综上,你单位已开工建设并投产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2024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已开工建设并投产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事实

2.2024112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1120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126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4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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