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4﹞69号
厦门优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6KQH8D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6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蓝冬梅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66号五楼,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主抽风机未开启使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及2024年12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生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主抽风机未开启使用的事实;
2、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12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