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振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11 09:39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51

厦门市振荣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T1U8Q9P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埔后里52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汉杰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同安区住建和交通局转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废土监管的提示函》的相关线索,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24年9月25日以来在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埔后里520号102室(洪塘镇埔后村场地)开工建设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生产项目,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及2025年1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2.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4年12月16日陈汉杰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当事人的身份;

4.2024年12月16日陈汉杰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编号:20240820、20240920)证明你单位租用的生产场地约2500.82平方米和已投入场地租金18万元的事实;

5.2025年1月2日陈汉杰提供的工商服务统一收款收据,证明该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的投资为7.5万元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