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优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37号
厦门集优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9373G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邱峰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0号,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米的生产加工项目。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三楼改性塑料米加工生产车间东侧、北侧的门(靠近楼梯口处)及楼梯窗户都处于敞开状态,车间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挥发性的有机废气直接逸出至外环境;四楼拌料车间东侧的门、车间内的窗户都处于敞开的状态,生产辅料在搅拌过程中散发出含有轻微的有机废气和粉尘从门窗直接逸出至外环境;改性塑料米加工生产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及2025年5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改性塑料米加工生产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事实;
2、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38”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