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火炮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13 15:39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闽厦环罚﹝202561

张火炮

身份证号码350221********25**

住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5612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2日,我局接110转办件,反映“同安区五显明溪后烧西里污水站,事主报该处有人在偷排不明液体”,随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处理。

经查,2025年6月12日上午,你受兴荣新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污水管网进行疏通,疏通期间你将管道内的红色废水抽取并倾倒,在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后烧西里村外西侧道路污水井倾倒1.5吨,在同安区大同街道城东工业区思兴路污水井倾倒0.5吨,其中倾倒在后烧西里的红色废水混合村庄生活污水后流向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因污水处理站不具备处理生产废水的功能,红色废水溢流至农田中间的水沟中。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在下游设坝拦截,我局调集水泵、槽罐车等将水沟中的红色废水转运至厦门智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共转运废水158.42吨。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和处理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被污染的废水和未被污染的生活废水进行取样检测;6月23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转运到厦门智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水混合样进行取样监测。7月9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HC2025061201J01号检测报告(明溪村后烧西里农田水沟内废水)的检测结果显示农田水沟中被污染废水的色度为2000,未被污染的生活废水的色度为40,HC20250612303J01号检测报告(转运至厦门智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合废水)的检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51.7mg/L,色度和总磷均超过排放限值(根据排污去向,色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50)、总磷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排入环境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限值(0.5mg/L)),证明你倾倒的废水为超标水污染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6月17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废水)的事实。

2、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HC2025061201J01号和HC20250612303J01号《检测报告》,证明你倾倒的其他废弃物为超标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4、2025年6月18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当事人身份;

5、2025年6月14日厦门智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急废水转运处置结算单、过磅单、应急事件废水转运水量接收表和应急处置现场照片,证明废水转运至厦门智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924日向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51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水污染防治-序号13”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