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天宏微科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24 15:10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68

厦门天宏微科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94977598M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霞碧路16-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永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59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玻璃面板和亚克力面板制造,主要生产工艺:玻璃/亚克力--切割成型--丝印--烘干--精雕切割--钻孔--检验--覆膜--成品;主要生产设备:玻璃切割机8台、亚克力精雕机6台、丝印机10台、烤箱4台、钻孔机1台、覆膜机3台;主要生产原辅材料:玻璃、亚克力板、油性油墨、水性油墨、切削液、润滑油、印版、PE保护膜等;主要污染物:废水:切割冷却水、切割润滑油水液、玻璃清洗水,废气:丝印、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危险废物:废油墨、废油墨桶、废网板和抹布、废活性炭、废切削液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组织玻璃切割、精雕、丝印和覆膜等工序的生产。

经现场调查,你单位亚克力面板加工项目于2024年1月23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年产亚克力面板200万件,批文号为厦同环审[2024]14号,2025年8月15日通过自主验收,2025年6月19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效期:2025年6月19日至2030年6月18日,登记编号:91350212594977598M001Z。但玻璃面板制造生产项目自2025年4月建成且少量生产和8月份正式投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依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2、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年9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4、2025年9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发票和说明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玻璃面板制造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8.4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1014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1”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