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盛鑫屯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81号
厦门市盛鑫屯建筑废土资源再生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8TWKD346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下墩大埕东里156-101号
法定代表人:纪温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该地块上主要从事工地开挖产生建筑废土的中转、消纳,主要生产工序有破碎、筛分,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1台、筛分线6条,主要产品有石子、砂、石粉。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地块上堆放有建筑废土、石子、砂等产品,裸土露天堆放,未见滤网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9月4日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在该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废土、石子、砂等产品,现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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